都江堰市:学习践行《监察法》 重整行装再出发
发布时间:2018-04-02 10:07:24 来源:都江堰市纪委监委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为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都江堰市纪委监委推出“学习践行《监察法》 重整行装再出发”专题活动,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以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不同形式和各种渠道进行业务学习,并相互交流学习心得和感悟。活动中,“清廉蓉城·古堰清风”网站和“廉洁都江堰”微信平台先后收到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心得及活动照片80余份,充分展现了纪检监察干部勤奋好学、带头领学的良好氛围。
市司法局纪检组以集体会议形式认真学习《监察法》
“监察法的颁布,是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立法。这必将促使党员违纪、公务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流程更加科学、顺畅,实现了案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阶段的有效衔接和相互制衡,实现了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强力监督。”都江堰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郭子为第一时间学习了《监察法》全文后表示,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委监委履行职能的重要关口、窗口和出口,我们必须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把案件质量审核关,充分、审慎、恰当运用党纪国法赋予的职权,依法执法履职、秉公用权。同时大力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监察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都江堰市司法局纪检组长高翔对这个提法感触最为深刻。她认真地在笔记本上记录下了自己的“心得体会”,第十九条所提及的“相关人员”应该是包含了监察对象的“六类人员”。换言之,监察机关使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及诫勉等“抓早抓小”手段时,对所有监察对象都是适用的。对此,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深刻理解其中内涵,严格按照党纪法律规定,及时扩大监察范围,将非党的公职人员纳入到执纪监督和检查问责的范围来,真正做到监察公职人员全覆盖。
市法院纪检干部以小组讨论形式认真学习《监察法》
在掀起学习《监察法》热潮的同时,纪检监察干部已经在深刻思考,如何用《监察法》来指导实践纪检监察工作。都江堰市蒲阳镇纪委副书记滕彩龙认为,要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将制度优势落实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一切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真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得更紧更实,着力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的“微腐败”,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都江堰市石羊镇纪委副书记陈瑶也表示,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补上了行政监察范围的短板。这将极大有利于我们乡镇纪工委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必须深刻意识到,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对此,我们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践行《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重整行装再出发,坚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都江堰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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